发布文号: 农办办[2011]68号
农业部公开文件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降低行政成本,保障农业部公开文件规范、高效运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农业部公文处理办法》、《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部公开文件,是指各司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应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农业部文件、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农业部情况通报》等。
第三条 农业部公开文件应制作为 ceb格式,并通过农业部信息公开发布系统及时发布。需发送有关单位的,同时通过农业部公开文件发送系统发送至收文单位的收文电子邮箱。除文件归档及不能进行电子发送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印制纸质文件。
收文电子邮箱是收文单位(不包括机关各司局和机关服务局、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用于收取公开文件链接地址的专用邮箱。收文电子邮箱应指定专人管理,不得转(兼)作他用。
第四条 农业部公开文件应当及时发布和发送。其中,农业部文件、农业部办公厅文件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农业部情况通报》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计时起始时间为机关服务局将公开文件的ceb格式返回承办司局拟稿人的第二个工作日。
第五条 农业部公开文件遵循“谁制作、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谁发送、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办公厅负责公开文件运行的组织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负责研究制定公开文件运行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有关司局解决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负责对农业部信息公开发布系统和农业部公开文件发送系统开发、运行、维护的组织协调;
(四)负责对公开文件的纸质印制数量进行审核;
(五)负责对承办司局拟设置、变更、取消收文电子邮箱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六)负责对公开文件发送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七条 各司局负责公开文件的发布、发送具体工作。
(一)负责公开文件的草拟、审核、复核、会签和报签;
(二)负责对公开文件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三)负责拟定公开文件的纸质印制数量;
(四)负责将公开文件在农业部门户网站电子公文栏目发布;
(五)负责向收文单位发送公开文件链接地址,并确认接收情况;
(六)负责提出收文电子邮箱设置、变更、取消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 机关服务局负责公开文件 ceb格式的制作和纸质文件的印制。
(一)负责将公开文件制作为ceb格式;
(二)负责在正式公文印制前,将 ceb格式文件返回拟稿人;
(三)负责按照办公厅核准的公开文件纸质印制数量印制纸质文件。
第九条 收文单位负责公开文件的接收和收文电子邮箱的日常管理。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公开文件管理制度;
(二)负责公开文件的接收下载和回执反馈;
(三)负责本单位收文电子邮箱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信息中心负责农业部信息公开发布系统、农业部公开文件发送系统和收文电子邮箱安全、正常运行的技术保障。
(一)负责农业部信息公开发布系统和农业部公开文件发送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二)负责收文电子邮箱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三)负责为各司局和公文接收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 公开文件在运行各阶段应严格规范操作。
(一)拟稿。如需发送农业部机关司局和机关服务局、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承办司局在拟稿时,需在“是否发送司局”、“是否发送事业单位”中勾选“是”的选项,并确定具体收文单位。
(二)制作。机关服务局将各司局按程序报批核准的公开文件制作为ceb格式,并及时返回拟稿人。
(三)校核。拟稿人对公开文件的 ceb格式进行校对,确认无误后,提请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电子签名确认。
(四)公开。承办司局将经保密审查批准和审核校对无误的公开文件发送至本司局信息发布专机,以光盘刻录导出并登记备案后,通过信息公开发布系统,在农业部门户网站电子公文栏目中公开。(五)发送。承办司局通过公开文件发送系统,将公开文件在农业部门户网站的链接地址发送至收文单位,并确认发送成功。系统同时自动发送短信提醒至收文单位预留手机。
(六)收取。机关各司局和机关服务局、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通过农业部内网邮箱收取公开文件;其他收文单位应指定专人每日登陆收文电子邮箱,查收、下载公开文件,并反馈收文回执。
(七)确认。承办司局应当及时确认公开文件收取情况。对因系统故障或人为原因造成公开文件无法正常收取的,应及时与收文单位沟通,并采取补救措施。办公厅应及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原因排查,并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办公厅、人事劳动司、驻部监察局根据《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对各司局公开文件发布、发送的规范性、时效性进行督查督办。对违规、超时发送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