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法行字第0930116163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台中县政府府法行字第0930116163号令修正发布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中县环境保护局组织规程第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中县环境保护局后里资源回收厂(以下简称本厂)置厂长一人,承环境保护局之命,综理厂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3条 本厂掌理下列事项:
一、废弃物焚化厂运转操作之监督、管理及灰渣(灰)处置公害防治规划。
二、一般垃圾及事业废弃物分类执行情形及相关案件之审核、经费核拨及监督。
三、对委托监督操作管理厂商技术服务契约执行之监督。
四、对委托操作管理服务契约执行之监督。
五、回馈金、售电收入计画书之审核、经费核拨及监督。
第4条 本厂置技士、技佐。
第5条 本厂人事、会计业务由环境保护局人事、会计人员分别兼办之。
第6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7条 本厂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厂拟订,报台中县环境保护局核定。
第8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一月卅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