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2]379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教委):
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于2002年5月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计价格[2002]792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该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教育收费治理成果,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重大措施。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积极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的范围:本省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收费,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学校均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投拆电话12358及收费减免政策等。
四、教育收费公示的项目: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代收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及幼儿园的杂费、教育费、保育费、伙食费等按规定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制定的所有教育收费。
五、教育收费公示内容,事前须按照定价权限经物价、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公示。
六、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106号)精神,我省已实行收费公示的学校,可在原收费公示的基础上,本着节约、规范的原则,结合贯彻《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公示的方式和内容。
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在2003年春季开学前全部完成。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