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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业联合会登记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3-28 生效日期: 1990-03-28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一些地方就工商业联合会的登记事宜提出询问,现通知如下: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条“社会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一九五二年八月十六日政务院公布实行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应为行政法规,依照该《通则》成立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及其各级组织,可以不须再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至于各地已经建立和正在筹建的同业公会,则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相应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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