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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12 生效日期: 1992-06-12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化工生产装置的安全装备水平,总结、发掘和推广安全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表彰、奖励在安全科研和技术革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评选工作,应在广泛发动群众的基础上,从收集、总结已有成果入手,经专家评审,将水平高、实用性强、效益明显的安全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发掘出来,进行推广,扩大受益范围,以增强化工生产建设的整体防护水平,推进化工技术进步,防止灾害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广大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评审的主要内容是:以技术进步为手段,通过科学试验或技术改造,使生产装置和生产工艺的安全可靠性进一步提高的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

  评审的重点是:防火防爆技术;尘毒治理技术;防止化学灼烫措施;防止高处坠落及起重伤害措施,防止触电和预防机械伤害措施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

  一、对企业原有生产装置或工艺进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整体或局部引进者除外),从而对安全生产做出创造性贡献,使企业整体或局部安全技术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并获得显著效果的;

  二、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提高安全检测技术等方面,应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居于国内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而且经实践证明是有效的;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工作中,能结合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实际条件,有重大创新或发展,在技术上超过引进的原有水平,经过开发应用60%以上装备(按价格计算)达到国产化,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对安全生产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安全管理方法,加强安全管理手段,建立规章制度等软科学研究工作中,提出有创新因素的办法和措施,做出创造性贡献,经实践证明对安全生产确有指导意义的。


 第五条 凡申报科研成果奖的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相应的技术鉴定;凡申报技术革新成果奖的项目,必须经本单位的技术管理、成果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联合组织鉴定,并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实其应用效果;凡属软科学的成果项目,除有专家评议或鉴定证书及有关技术资料外,必须在成果发布后,被应用单位采用,并应用于实践两年以上,证明其使用效果,由使用单位接受,并出具证明后再申报。

第三章 评审依据

 第六条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按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按先进程度、创新程度、难易或复杂程度;

  二、推动安全技术进步的作用,按实用或推广应用程度;

  三、经济及社会效益,包括直接、间接、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综合评定。


 第七条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分为四个等级,按下列标准评定相应的等级:

  一、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评定为一等奖项目;

  二、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很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评定为二等奖项目;

  三、达到本系统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评定为三等奖项目;

  四、达到本系统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能推动安全技术的进步,实用性较强,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定为四等奖项目。

第四章 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八条 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是指对申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并参加项目的实际研究工作;

  二、在研制或技改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技术关键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点或关键措施。


 第九条 主要完成人员的排列顺序,按实际做出的贡献大小确定。主要完成人员的限额:一等奖项目不超过9人;二等奖项目不超过7人;三、四等奖项目不超过5人。

  安全技术成果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第十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研究试制,投产及技改过程中提供了技术、设备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主要研究单位也包括重要协作单位。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成果奖项目完成单位应先向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和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初评,将其中优秀项目向企业所在省(区、市)化工厅(局)推荐。省(区、市)化工厅(局)根据各企业推荐的项目,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出省(区、市)级优秀成果,将其中最优秀的项目向化学工业部推荐,并提出详细的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当年六月底以前,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提出推荐的项目,并按规定填写《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申请书》一式五份报送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秘书组(设在青岛,化工部化工劳动保护研究所)。


 第十三条 申报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每个项目需交纳评审费50元,不论申报项目是否获奖,评审费一律不退。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劳安司、科技司、化肥司、化工司、橡胶司等单位组成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领导小组主持进行。下设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及若干个行业评审组,并设有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若干名,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评审日常工作由评委会秘书组负责。


 第十五条 评委会秘书组负责完成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推荐项目的预审工作。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报项目是否获得过其它地方(部、委)级技术进步奖。

  二、申报书是否按《填写说明》认真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

  三、对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有疑问时,负责与申报单位联系,对其中重要问题必要时应组织实地考察或采取其他形式调查。

  四、对上述预审结果写出书面意见,提交各行业评审组。


 第十六条 行业评审组负责评审、推荐安全技术成果奖励项目。

  一、行业评审组对每个申报项目确定3名以上主要审查人员(以下简称主审员),在评审前熟悉该申报项目的材料,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二、评审会由主审员介绍该项目的有关情况,评审委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行业评审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内容,并回答有关提问。

  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时,二、三、四等奖和缓评项目,须经评审组到会评委的半数以上通过,一等奖项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通过。

  四、行业评审组在申报书中填写推荐意见时,应说明推荐的理由和建议奖励等级的理由。

  各行业评审组对申报项目的推荐意见,由评委会秘书组汇总,分类报评委会。


 第十七条 评委会负责核准四等奖项目、复审一、二、三等奖项目。

  一、评委会复审一、二、三等奖项目,采取无记名报票表决时,二、三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委的半数以上通过;一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委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复审通过的项目,应报请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领导小组最后核准。

  二、评委会听取行业组关于四等奖项目评审情况及对其异议处理情况的汇报,核准四等奖项目。

  三、对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评委给可择优推荐申报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八条 评委会和行业评审组聘请的评委均不代表其所在任职单位,只对领导小组负责,在申报项目时,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掌握评审标准,实事求是地做出结论。若评委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不计入评审会应到人数。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对安全技术成果奖发生争议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获奖项目有争议时,应在获奖项目公布一个月内书面向评委会秘书组提出,指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如需保密请注明)否则不予授理。提出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和申诉理由,提出自己的意见及证明材料。

  二、评委会秘书组接到争议函件后,应及时将争议意见通知对方,限一个月内提出申诉,如在限期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弃权。与争议有关的任何一方,均应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争议的旁证和补充材料。

  三、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凡涉及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等级,或是否有弊端等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由行业评审组复议,评委会裁决。

  四、项目公布后,二个月内争议尚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毕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获奖项目如有弄虚做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证据确凿者,经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领导小组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奖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八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分为以下四个等级,奖金应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奖励等级    荣誉形式      奖金额

  一等奖    荣誉证书或奖状   5000元

  二等奖    荣誉证书或奖状   3000元

  三等奖    荣誉证书或奖状   1000元

  四等奖    荣誉证书或奖状   500元


 第二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凡已获得过奖励的项目,再依本办法奖励时,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已获奖项目获奖等级高于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者,只发荣誉奖,同时进行成果登记,不发奖金。


 第二十三条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的奖状和证书由化学工业部颁发,奖金由受奖集体或个人的所在单位发给。

  获奖者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做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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