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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留公司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1-19 生效日期: 1990-11-19
发布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巩固清理整顿公司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对继续开办的公司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必须进行产权登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现对保留公司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公司中经批准保留的公司,首次办理国有资产登记须向我局提供下列文件和报表:
  (一)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司保留的文件;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公司登记时的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和国家基金表;
  (三)财政部门或其认定的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填写《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见附件一)。
  二、公司正常年检前应办理年度国有资产登记,除提供第一条所列的二、三、四项材料外,还须编制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编制报告书的基本要求见附件二)。

  三、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三)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

  四、审查合格的,由我局开具国有资产登记证明,以加强对公司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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