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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教委考试管理中心从考生报名考试费中提收部分考试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22 生效日期: 1990-06-22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本着国家教育考试逐步归口管理的原则,国家教委考试管理中心已承接了全国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及第二学士学位入学考试、全国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部分高校在港澳地区的招生统一考试等项国家教育考试任务。随着考试改革的深入发展,标准化考试规划的逐步实施,命题需要建立试题库并着手研究论证,考后对试题的难度、区分度、信度等要进行统计分析工作,对考生的分数也要进行较大规模的抽样分析并开展相关考试的教育评价工作,等等。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鉴于目前中央财政难以承担全部考试费用,本着中央、地方共同承担考试经费的原则,经商得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同意,从1990年度起,国家教委考试管理中心实行向各地招生考试机构从考生个人缴纳的报名考试费中提收部分考试费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报名考试费提收的标准
  1.在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缴纳的报名考试费中,按每一考生提收5%的标准核交。
  2.在参加全国各类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缴纳的报名考试费中,按每一考生提收0.5元标准核交。
  3.凡参加全国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的考生,按每人每次考试0.5元标准核交。
  4.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及第二学士学位入学考试的考生,按每人0.5元从报名考试费中提收(见教材(1990)008号文件规定)。

  二、考试中心提收的报名考试费纳入预算管理,只限用于与考试有关的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在上述各项考试报名结束一个月内,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将提收的报名考试费拨付国家教委考试管理中心。具体办法由国家教委考试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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