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经贸系统会计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3-26 生效日期: 1991-03-26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一、请漏报符合领取会计证条件人员的单位,继续补报,补报日期到1991年1月30日截止。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免予专业知识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各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最迟于1991年4月30日前报我部批准颁发会计证。
  (一)高中或职业高中毕业,从事财会工作5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二)初中毕业,从事财会工作7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三)无学历,从事财会工作10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三、不符合颁发会计证条件的人员,需经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各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我部批准颁发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考试科目:财务会计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专业业务会计(工业、预算、外贸会计任选一种)和计算技术(会计应用数字和珠算)。
  (二)考试分制:每门科目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
  (三)考试方式:我部委托外运、包装、基地、化工、粮油、土畜、纺织、五矿、工艺总公司代部组织各自系统内的考前培训和专业知识考试,考试题目请以上各单位于考试前十天报部(财会司)备案。上述公司以外的单位,可与上述公司联系,参加它们其中任一公司组织的培训和考试。考试结束后由组办考试的公司将成绩单(盖有组办公司的公章)寄至考试人所在单位。凡成绩合格者,所在单位在上报其会计证申请表时将专业知识考试成绩一并上报。凡成绩不合格者,请准备参加第二次专业知识考试,具体细节将另行通知。
  (四)考试时间:1991年5月20日至31日之间。具体日期由各组办公司确定后通知参考人员。
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