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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2-06 生效日期: 1997-02-06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1997]外经贸资综函字第054号

电子工业部: 


  贵部97年1月10日电子计〔1997〕15号函《关于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函》收悉。 
  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扩大审批权限后,原由我部审批设立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的增资、合同章程变更等审批问题,我部意见如下: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同、章程条款的变更,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2.目前,各部门审批的项目,仍由我部发放批准证书,不宜因审批权限的改变,增加审批环节。鉴此,凡原由我部审批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增资、合同章程变更等事项,仍由我部进行审批。 
 
 

一九九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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