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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清理乱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第一次取消了降低收费标准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再次取消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取消的收费项目(16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汽车、钢材交易市场管理费;2、企业法人登记公告费;3、私营企业管理费。
(二)、公安部门
1、《射击运动枪、猎枪、注射枪购买证》工本费;2、《射击运动枪证》工本费;3、《猎枪证》工本费;4、《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枪证》工本费;5、《持枪证通行证》工本费;6、《枪支弹药运输证》工本费;7、《枪支弹药携运证》工本费。
(三)、财政部门
核销登记卡费。
(四)、劳动部门
1、工人录用表工本费;2、工人档案袋工本费。
(五)、国资部门
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登记费;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注销登记费。
(六)、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费
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1项)
交通部门
养路费免费证,收费标准从15元降至10元。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