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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市分局关于离岸业务等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1 生效日期: 2001-09-21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司
发布文号: 汇国复(2001)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离岸业务申报有关问题的报告》深外管(2001)105号文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统计范围问题。
  B股对国内居民开放、中国即将入世使外汇管理和国际收支统计面临着新的挑战,国际收支交易规模和跨境外汇资金的流量大大增加。将国际收支统计的范围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扩展为跨境外汇资金流动的统计正是为了顺应形势的发展,更好地为外汇管理和宏观经济管理服务。
  通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监测系统收集到跨境外汇资金流动信息后,在进行汇总分析时,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系统内的数据进行处理,筛选出国际收支统计所需数据,因此不会影响数据的汇总分析。

  二、关于统计非居民交易的准确性问题。
  鉴于目前非居民存款的交易性质较为单一,由银行代非居民进行申报,保证了对非居民交易在统计上的完整性,从总体上也不会影响对这部分交易在性质上的判断。

  三、关于离岸银行业务问题。
  非居民在离岸帐户资金往来的信息可由银行代为申报,此外,申报信息有保密条款的保障,不会对我国离岸银行业务产生大的影响。
  希望你分局对非居民的交易性质充分调研,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细化工作中统一考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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