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6]222
龙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龙海市2005年度第十五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龙政综(2005)2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龙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40.1615公顷(其中耕地8.032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龙海市港尾镇深沃村集体所有其他农用地9.6927公顷,卓歧村集体所有水田4.4472公顷、旱地3.5857公顷、园地21.2612公顷、其他农用地1.174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5276公顷、未利用地1.076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2.7657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全部用于安排工业项目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龙海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龙海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40.1615公顷,计入漳州市2006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龙海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龙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