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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制止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帐外帐”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8-19 生效日期: 1994-08-1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4]204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各中央级金融性公司
  据反映,目前一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本单位财务会计帐之外,设立“帐外帐”(又称单位小金库)。这是一种化公为私,甚至损公肥私的腐败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而且腐蚀干部和职工队伍,败坏党风、行风,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为此,各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引起高度重视,坚决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解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财务收支活动,一律纳入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内核算,不准以任何名义或任何形式设立“帐外帐”。

  二、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结合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财务会计、纪检监察和稽核审计部门参加,成立清查小组,采取自查自纠的方法,就“帐外帐”的问题认真进行一次清查整顿,于1994年10月底以前清理整顿完毕并向总行写出书面报告。

  三、各单位要根据清理整顿出来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帐外帐”的全部资金,分别不同性质,纳入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转移、私分。如再发现这类问题,要追究直接领导人和财会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通过清理整顿“帐外帐”,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
199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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