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藏价费字(1999)103号
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征收国家计生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的请示》(藏计生[1999]60号文)悉。为了切实维护我区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同意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取适当工本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册收取5元。
二、收费单位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收入,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使用时由收费单位编报计划,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
四、此复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