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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聂拉木藏药厂擅自伪造“珍珠七十”药品价格批文的违法行为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2 生效日期: 1999-11-22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藏价办(1999)107号

各地市物价局:
  西藏聂拉木藏药厂擅自伪造西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到辽宁省丹东市物价局进行药品登记,该局认为文件可疑之处太多,与我局联系,我局对复印批文进行检查时发现西藏聂拉木藏药厂“珍珠七十”药品价格批文纯属伪造。
  西藏聂拉木藏药厂擅自伪造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文件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性质十分恶劣,属严重的违法行为。为严肃法纪,现通报如下:
  一、我们将对西藏聂拉木藏药厂根据《价格法》和相关法规法律,给予严肃查处。

  二、在西藏自治区物价局未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凡发现有聂拉木藏药厂生产的“珍珠七十”药品,可以不进行价格登记,禁止在该地市场作价销售。

  三、建议各兄弟省市物价、医药、卫生主管部门及经营单位、医疗单位密切关注次类问题,一经发现,请及时与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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