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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西藏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关于制定我区公众电视会议资费及电话选号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0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西藏自治区邮电管理局
发布文号: 藏价费字(1999)第119号
各地市物价局、电信局:
  随着我区通信建设的不断发展和通信手段的多样化,我区现已在部分地区开通电视会议业务,为了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电视会议基本收费时间为30分钟,不满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超过30分钟按实际分钟计算,在基本收费时间内,区内每点收取400元,地市到县每点收取350元,超过30分钟的部分,区内每点通话费每分钟收取8元,地市到县每点通话费每分钟收取6元。
  (二)对党政机关、自治区各部委厅局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再给予适当优惠,即:召开全区所有各地市电视会议,每点30分钟收取300元,超过30分钟的部分,每点每分钟收取5元。
  (三)销号费:业务开始前48小时销号免费。业务开始前24小时至48小时内销号的,收取基本通话时间费用的25%;业务开始前24小时内销号的,收取基本通话时间费用的50%。
  (四)召开公众电视会议场地服务费。鉴于各地市局及县局电视会议室的服务条件不同,其收费标准分别制定为:各地市局为一类按2500元/次点标准收取;县局为二类按1000元/次点标准收取。
  (五)电话号码选号费(不分移动、普通电话)其选号费分别制定为:自选号码为300元;尾数一个“8”为500元;尾数两个“8”为800元;尾数三个“8”为2000元;号码后三位数连号为800元;号码后四位数连号为1200元。
  二、各地市电信局,对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并主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本通知自二00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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