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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3 生效日期: 2003-12-23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4]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的属本级人民政府办理的书面建议(含议案转建议)。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指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在政协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政协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由本级人民政府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指导思想
  办理建议、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一项重要的政务工作,是履宪法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办理建议、提案,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自觉接受代表、委员监督,认真负责地办理建议、提案,抓好落实工作,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范围
  (一)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书面建议;本级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在政协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并经政协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由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书面提案。
  (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依法视察中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书面建议、提案。
  (三)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五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直属机构、中央在黔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都负有承办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的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承办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同级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
  (二)承办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三)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除直接承办部分建议、提案外,负责做好本级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分类、登记、交办等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各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并负责检查各承办单位承诺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的落实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经验,指导和推动下级机关的办理工作,逐步使办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第六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原则
  (一)严格依法办理。办理建议、提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
  (二)坚持实事求是办理。办理建议、提案,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研究办理和答复。对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落实解决;因条件限制短时间内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订出计划,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的,要认真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超越本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职权范围不能解决的,应积极向上级反映,争取解决。
  (三)注重办理实效。办理建议、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全省的中心工作,抓住事关全局中、事关国计民生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改进办理方法,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的效率。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承办建议、提案,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应根据所承担的建议、提案办理任务,从强化办理职能和落实责任出发,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办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央在黔单位,按照办理工作需要,指定专门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办理。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办理中涉及到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应当亲自协调。


    第八条 交办。在每次人民代表大会或政协全体会议闭会以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各义由办公厅(室)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分交各有关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应在七日内与交办机关协商,经同意后将原件退回交办机关,由交办机关重新转交其他单位办理,不得自行转交。


    第九条 承办。各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建议、提案要认真进行清点,逐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理时限,报分管领导审报。
  建议、提案所提问题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时,交办机关指定由几个单位分别办理的,由各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并答复。
  建议、提案所提问题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时,交办机关指定主办单位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起草答复稿交协办单位会签后正式答复。


    第十条 催办。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与承办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发文、信函、电话或直接到承办单位等方式进行催办、督办,并通报办理进度,保证按照办复。


    第十一条 审核。各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的答复,须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把关后送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签发。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分管副秘书长审签或转请有关副秘书长审答,重大问题须经副省长或报请省长审签。


    第十二条 答复。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一般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完毕,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委员,并附《征询意见表》;因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办复的,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超过6个月。答复件应以承办单位的名义答复,不能以承办单位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内容要有针对性并逐条答复,文字精炼、表达准确、语气恳切。要按规定的公文格式(见附件)拟稿、编号、签发、缮印、用章。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应根据办理情况,在答复件右上解标明A、B、C、D。“A”为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B”为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C”为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D”为所提问题留作参考。
  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应逐一答复每位代表、委员。
  省人民政府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有关单位要将办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代表、委员。
  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由省人民政府各承办单位和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直接答复代表、委员,答复建议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答复提案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以及代表或委员所在地的人大常委会或政协委员会各一式二份;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有关承办单位将办理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一式二份,并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一式二份。
  自治州、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自治州、市政府办公厅(室)和有关单位及县(市、区)政府行文答复代表、委员,抄送自治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 政协办公厅(室)一式二份。
  县(市、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县(市、区)政府答复代表、委员,抄送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政协办公室一式二份。
  乡(镇)人大代表建议,由乡(镇)政府答复代表,并抄送乡(镇)人大主席团。
  各级人民政府和承办单位对办理的建议、提案,代表、委员、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不满意的,应在收到《征询意见表》30日内主动走访,征求意见,重新办理答复。


    第十三条 查办。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认真抓好查办工作。查办内容:一是领导批示和协调处理问题的落实情况;二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是否按答复的时间落实;三是列入计划解决的问题是否按计划实施。查办方法:一是各承办单位自查,边自查边补办。并上报落实情况;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力量有重点检查;三是邀请代表、委员座谈,了解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情况,要按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的要求,书面报告或通报办理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不定期地通报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交流推广经验,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保质保量,努力提高满意率。


    第十四条 走访。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及各承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话、信函、召开座谈会、专题调研或直接到代表、委员的单位、住地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主动登门走访,当面听取意见,争取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满意或基本满意。


    第十六条 总结。承办建议、提案达10件以上的单位,全部办结后,按照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体会、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等内容,及时向交办机关写出书面总结。
  建议、提案的原件及答复意见稿等有关材料,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考评。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本级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纳入同级直属机关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办理工作考核评比制度,认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同级机关目标管理办公室反馈。对办理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办理差的进行通报批评。承办单位不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敷衍塞责或不按期办结,代表、委员反映意见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追究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代表、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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