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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各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52号令)和《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142号令)的规定,凡证书有效期至2006年3月31日的事业单位法人应于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填报《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市、区各有关事业单位于本月15日前分别到市政务服务中心1号窗口(市滨海大道人大会堂副楼)和各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2006年3月15日前填报,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于2006年3月31日前核准。
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年度报告和相关材料的,应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做出书面检查并补报年度报告书,否则不予受理;不填报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失效。
海口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0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