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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7 生效日期: 2002-12-17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2002]9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我市旧城改造步伐,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我市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依法采取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采取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算的拆迁补偿金额的30%补偿给被拆迁所有人,将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算的拆迁补偿金额的70%补偿给被拆迁使用人,被拆迁所有人和被拆迁使用人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终止。采取房屋补偿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行政代管的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对本通知施行前,已按照《条例》实施拆迁补偿,但仍未安置补偿到位的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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