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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开发区征求住房基金政策调整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6 生效日期: 2001-03-06
发布部门: 大连开发区房委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及其实施办法(送审稿),已经大连开发区住房委员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为了使企业早日了解其精神,同时为了更广泛地征求企、事业单位的意见,现予以公布。请各单位将对两个文件的修改意见于3月16日前交区房委办。
  大连开发区房委会办公室
二00一年三月六日
附1: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区内各企事业单位:
  为逐步完善住房货币分配制度,降低企业劳动成本,减少企业非生产经营性事务工作,加快住房社会化进程,完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大开管发[1999]5号)精神,以及我区房改进展情况,现将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比例调整及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企业承担部分)提取比例增加8个百分点,新增加部分资金来源仍从原规定提取的住房补助基金中划转。
二、根据财政部规定,住房补助基金余下(7个百分点)部分暂停提取。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总额为职工本人工资的32%。其中个人缴存14%,单位承担18%。
四、部分企业仍有需要一次性资助的无房户老职工的,可将单位新增加的公积金部分用2--4年分段划转到个人帐户。余额暂存职工集体帐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原积累的住房补助基金仍有余额的企业,一次性资助制度延续执行,直至余额归零,取消单位职工集体帐户,实现住房社会化。
六、房委会办公室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组织企事业单位实施。
七、本通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
  附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自2001年1月起,企业提取住房基金统一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再另提住房补助基金。
二、住房公积金暂分个人帐户和单位集体帐户两部分,集体帐户的公积金逐步划转到个人帐户中去。划转计划见表:
  总比例  个人缴存  单位缴存  公积金比例  参考系数
三、职工的住房问题已基本解决的企业,可加快划转速度;住房补助基金积累额足以解决现有职工住房的企业,也可一次性全部划转。
四、住房资金微机管理程序中,缴存比例按上表统一设定。企业自定划转计划的应相应调整计存基数,其公式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本单位个人帐户实际缴存比例÷上表中相应比例。例:2001年公积金实际缴存比例为32%,计缴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32%÷23%=1.391304)。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调后,无房职工购房时,一次性资助标准可以随之调整。其中基本资助仍以上年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给,每年可适当降低系数标准(参考上表),工龄资助标准可以不变。
六、各单位仍可按“大开管发(1999)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精神并考虑本单位资金筹措情况和无房职工状况适当调整资助标准,并将调整意见连同公积金划转办法于4月末前送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备案。若为国营企事业单位,应首先请示主管部门审批后再行备案实行。
七、住房公积金划转个人帐户后,住房补助基金仍有余额的,一次性资助制度可延续执行,直至余额归零取消单位职工集体帐户。也可以按规定审核确定可享受资助者及其资助金额,一次转入被资助者个人购建房准备金帐户。
八、今年1、2月已按15%的比例提存住房补助基金的,其中7个百分点部分可在3、4月提存时冲抵。另8个百分点根据单位确定的划转办法做帐务处理。
九、外商投资企业停止提存住房补助基金事宜,拟经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并呈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执行。
十、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时间和办法另定。
十一、全区各单位和全体职工要充分认识和理解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的深远意义,共同努力,积极稳妥地将我区房改工作向最终目标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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