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检办[1995]22号
根据刘仲藜部长在一九九四年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会议上讲话精神,财政部拟对连续从事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十年以上的同志颁发荣誉证书,以资鼓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和标准:
1.范围:参加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和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专职从事大检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每年从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临时抽调参加大检查工作的人员)。
2.标准:到一九九四年已连续从事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十年以上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遵守纪律的同志。
二、发证方法:
荣誉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制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一级人员的证书由财政部颁发,地市级以下人员的证书由我部委托各省财政厅(局)代发。
三、要求:
各地区大检查办公室接到本通知后,立即着手布置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按本文所附表格进行登记统计,于三月三十日前报送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
请各地区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1.连续十年以上从事大检查工作人员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