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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计划》业经2001年3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法规、规章起草工作的领导,把起草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列入2001年立法计划的项目,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成立起草小组,制定和落实起草责任制。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要从全局出发,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符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要加强调研论证和立法协调工作,注重立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指导,对因部门职责交叉和其他原因引起的争议问题,要依法进行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由省政府领导组织协调。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规定》,确保立法计划的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追加立法项目或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必须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作出说明,报省政府批准。
有关立法计划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直接与省政府法制办联系。
附表见(lz\2001-10\p2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