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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楼门牌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7 生效日期: 2001-04-17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1]34号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楼门牌收费问题的函》(辽民区函[2000]60号)收悉。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0]13号),经调查测算,现将我省楼门牌收费标准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楼门牌以每平方厘米作为计价单位,反光膜铝板牌,0.095元;长余辉铝合金牌,0.138元;长余辉冷轧板牌,0.133元;电致发光牌,0.139元;各类8×3平方厘米户门牌按每牌5元定额收取。居民使用的门牌暂不更换,不得收费。

  二、楼门牌费包括厂价、运输、储存、劳务、安装、损耗、税金等项费用,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任何费用。

  三、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监督。
  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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