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部分修改《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3 生效日期: 2001-05-23
发布部门: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民生发[2001]86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有关直属单位,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民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发[2000]70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实际,决定对《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管理办法》(大民生发[1998]113号)做出如下修改:   一、凡持有2000年新换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且经年度检查认定合格的福利企业,必须办理贴花认定手续。
  二、办理贴花认定的程序
  1、各地区及市直民政、税务部门依据《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管理办法》,对辖区及所管辖的福利企业进行年检认定,并联合形成年检情况报告,分别报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由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地区及市直民政、税务部门的福利企业年检工作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对福利企业进行抽查,经检查和抽查合格后,由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放贴花认定标志,并将认定结果予以通报。
  3、各地区及市直属福利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的贴花认定标志的粘贴工作。
  4、本办法自二OO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各地区及市直民政、税务部门要严格福利企业监督管理,认真及时办理年检贴花认证手续,并做好贴花登记管理工作。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福利企业,不能办理贴花认证手续,其所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予以撤销,并上交市民政局统一销毁。附:
年检认定贴花标志(略)。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