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民生发[2001]86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有关直属单位,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民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发[2000]70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实际,决定对《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管理办法》(大民生发[1998]113号)做出如下修改: 一、凡持有2000年新换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且经年度检查认定合格的福利企业,必须办理贴花认定手续。
二、办理贴花认定的程序
1、各地区及市直民政、税务部门依据《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管理办法》,对辖区及所管辖的福利企业进行年检认定,并联合形成年检情况报告,分别报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由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地区及市直民政、税务部门的福利企业年检工作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对福利企业进行抽查,经检查和抽查合格后,由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放贴花认定标志,并将认定结果予以通报。
3、各地区及市直属福利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的贴花认定标志的粘贴工作。
4、本办法自二OO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各地区及市直民政、税务部门要严格福利企业监督管理,认真及时办理年检贴花认证手续,并做好贴花登记管理工作。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福利企业,不能办理贴花认证手续,其所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予以撤销,并上交市民政局统一销毁。附:
年检认定贴花标志(略)。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