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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物价局关于提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佣金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6 生效日期: 2003-05-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威价费发[2003]45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佣金的请示》(威土字[2003]34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你局所属土地储备中心对市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为保证土地出让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土地储备中心准备从每宗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价款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佣金,结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工作实际,本着低限收费的原则,经研究,现将具体提取标准函复如下:成交价款为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2.5%提取;成交价款为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2%提取;成交价款为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1.5%提取;成交价款为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1%提取;成交价款为5000万元以上的,按0.5%提取。市政府确定的市特困企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佣金按上述标准减半提取。
  以上复函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请抓紧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所提取的佣金要专项用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工作中从前期准备、组织到最终实施所支出的有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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