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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彩票奖品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3-21 生效日期: 1997-03-21
发布部门: 国家体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体育彩票奖品的管理,保证奖品质量,保障购票人的利益,维护体育彩票的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品,是指在销售体育彩票时,对中奖者以实物形式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国家体委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每一至二年组织一次体育彩票奖品资格认定会。

  申请参加体育彩票奖品资格评定的厂家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推荐。厂家须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认证书等相关资料报国家体委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备案。

  体育彩票奖品资格评定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对申请参加评选的厂家及其产品进行评定,并向厂家发放奖品供货许可证。


  第四条 奖品组织实行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组织体育彩票销售时,对于用实物设奖的,均须选用有奖品供货许可证的厂家的产品。

  产品供需双方应就有关事项签订详细合同、协议,双方共同履行。

  奖品供货厂家应提供优惠服务条件,并须有良好的售后服务措施。奖品组织单位应依据合同、协议规定,按期与供货方结算。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彩票销售前,须将各销售单位的奖品设置方案(包括:奖级设置,奖品品牌、价格,奖金总额等)报国家体委彩票中心备案。


  第六条 各销售单位在组织奖品时,存在的批零差价或出厂差价,在扣除必要的进货运输、劳务费成本后,剩余资金须全部用于返还奖品,不得留用或私分。


  第七条 对于在产品订购中,除批零差价或出厂差价外,厂家给予合理的折让部分转人收益金,不得私分、私拿。


  第八条 各销售单位要加强对实物兑奖的管理。现场兑付大、中奖级奖品时,应进行登记,并要求中奖者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在中奖凭证上签字。


  第九条 销售、兑奖人员须严格遵守销售纪律,不得营私舞弊,不得私用、私拿奖品和冒领、购买中奖者的奖品。


  第十条 对弃奖的奖品,应按进价转入收益金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私自出售和私分。


  第十一条 各销售单位要做好奖品的售后服务工作,要向中奖者提供入有关奖品的完整票据和厂家服务网点等信息。奖品如出现非个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中奖者提出退换的,销售单位应先予以解决,再向厂家退货或索赔。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的地区,取消其体育彩票销售资格。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严格履行合同的厂家,取消其奖品供货许可证。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个人,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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