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1]6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42号)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局办的工作部署,省政府决定2001年底在全省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重大的省情省力调查,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摸清我省各类单位的底数;观察和分析全省基本单位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登记注册类型、规模结构、生产要素配置以及发展变化情况提供基础信息;为辽宁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政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税收征管提供依据;促进统计调查体系改革,有效地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效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为所有法人单位及法人单位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法人所附属的从事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房地产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各行业的个体经营户。普查内容包括各类单位的基本标识、主要属性、基本状态和主要总量指标。
三、普查办法
采取划分普查区域,结合正常报表渠道逐个清查的办法。
四、普查进度安排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1年12月31日。2001年12月底以前为普查准备阶段;2002年4月底前完成普查登记、审核汇总和数据处理;2002年12月底基本完成省、市、县(市、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立和更新,并对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应用开发。
五、普查经费
这次基本单位普查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负担,要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以确保普查必需的各项开支。
六、组织与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这次普查工作。要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特别要做好普查人员的选调和配备,要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承担普查工作。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省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负责。各级统计、编制、民政、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及时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普查所需的单位行政登记名录资料,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要配合普查人员做好调查登记工作。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宣传工具向全社会开展广泛的宣传工作,使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都了解普查、支持普查,以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填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严格按照普查的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数据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为了加强我省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建立基本单位普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制度,并成立基本单位普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各市要抓紧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我省普查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基本单位普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齐文彬 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召集人:裴志远 省统计局局长
成 员:李 旭 省编委办副主任
周志敏 省民政厅副厅长
王继维 省财政厅副厅长
刘立达 省国税局副局长
张玉文 省地税局副局长
段英琦 省工商局副局长
于 波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姜志悌 省统计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姜志悌(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