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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8 生效日期: 2001-10-18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1]66号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逐年增长。但是,部分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严重影响了职工的生活,职工反响比较强烈。为认真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大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力度,力争用两年的时间,基本上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区别对待,解决历年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求2003年底前基本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今年年底前,争取偿还拖欠总额的50%以上;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当年不得形成新欠,年底前争取偿还拖欠工资的三分之一;停产和半停产企业,在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兼并、重组、关闭和破产期间,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和监督企业保证职工能领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破产企业要抓紧变现企业资产,尽快偿还拖欠的工资。

  二、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原则上不准提高工资水平。对有能力偿还而不积极偿还拖欠工资的企业,工资水平实行零增长或负增长,工资总额逐月核定。对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其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并处以罚款。

  三、企业应积极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对有能力偿还而不积极偿还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不准承包或参与投标建筑工程项目和使用外来劳务工。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经批准组建新企业的,必须妥善解决拖欠的职工工资问题。企业主管部门对拖欠工资负有直接责任而又不积极偿还的企业主要领导,要实行最低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原岗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定期通报,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曝光。

  四、建立能依据效益变化的、灵活的工资管理制度。企业要视效益情况调整工资标准,并按月结清职工工资,原则上不准再形成新的拖欠。企业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清欠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清理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及费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的清欠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解决所属企业的拖欠问题。市经委负责市属工业企业拖欠工资的清欠工作;市建委负责建工企业拖欠工资的清欠和处理建筑、房屋开发等企业拖欠外来劳务工工资的工作;市商委、农业局、供销社负责所属企业拖欠工资的清欠工作;对累积拖欠工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管部门要责成其制定还欠计划和措施,并监督其还欠进度。市体改委负责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并对前段遗留问题的处理进行催办。市财政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劳动局要及时掌握企业清欠工作的情况,协调各方,完善措施,推动清欠工作的进行。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维护职工权益,监督促进企业偿还拖欠工资。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做好所属企业的清欠工作。
  企业拖欠职工的其他费用,如医疗费、公积金、建房投资款、集资款等,也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逐项解决。
  事业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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