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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美籍歌手陶喆、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上海参加慈善演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2 生效日期: 2006-12-12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文市函〔2006〕2394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6]1457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宝星文化咨询有限公司邀请美籍歌手陶喆、新加坡歌手林俊杰,于2006年12月23日到上海参加慈善演出。
  请主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除去必要的成本开支外,不得从中获取利润,参加慈善演出活动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任何演出报酬。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于演出结束10日内审核演出单位收支结算情况的备案文书。 此复。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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