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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定地区并入保定市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26 生效日期: 1995-06-26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保定地区并入保定市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请示》(冀国税一发(1995)16号收悉。关于你省保定地区于1994年11月并于保定市后,请求延期使用原保定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考虑到该地区1994年及1995年1、2季度专用发票库存量较大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省意见,原保定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即1994年印有“保地”简称的专用发票及1995年1、2季度印有“1324”代码的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199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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