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就天然砂出口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2007年3月1日起恢复禁止天然砂出口管理措施(HS编码:2505100000、2505900000)。
二、对台港澳地区出口将另行规定,规定出台前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序 号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备注 |
1 |
2505100000 |
硅砂及石英砂 |
2505编码项下商品统称各种天然砂,不论是否着色,但含金属砂除外 |
2 |
2505900000 |
其他天然砂 |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