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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07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4 生效日期: 2006-12-14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贸函〔2006〕123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2007年度出口配额总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现下达2007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2007年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蚕丝类商品为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5003的商品。
  二、2007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申请额度和2006年相关产品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三、请各地主管部门尽快将配额分配给有关出口企业,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7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2007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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