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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关工作情况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4 生效日期: 2006-12-14
发布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商办贸函〔2006〕19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部署,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商务部在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出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及我部意见告知如下:   一、特定矿种制成品出口专项整治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钨、锡、锑、稀土等资源性产品出口管理。
  钨、锡、锑、稀土是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也是我国具有优势的战略资源。按照《通知》精神和国家近期出台的抑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商务部对上述资源性商品出口配额总量进一步进行了调减。以锡为例,2007年度锡及锡制品出口配额总量从2006年的6万吨调减至3.7万吨,减幅达30%,有力地支持了特定矿种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同时,我部还将对部分稀有金属75个税号的商品加强出口管理。
  (二)完善出口企业资质管理。
  近年来,商务部对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和出口供货资格认证制度,制定了国营贸易企业资质标准和出口供货企业资质标准,根据标准确定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2006年,我部又将稀土出口企业纳入资质管理。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商务部每年对出口企业资质标准进行修订。在出口企业资质标准中,我部明确要求“生产企业的矿源必须是来自国家公布的合法矿山企业,出口企业采购的原料也必须来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企业”,将开采、生产、出口环节的综合治理通过企业资质标准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运用多种经济手段抑制资源性产品出口。
  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市场供需的变化,以钨锑为代表的稀有金属国际市场价格一段时间以来呈持续高涨之势,刺激了企业的出口。为了缓解国民经济发展与资源供求的矛盾,抑制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配合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商务部积极推动运用取消或调减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等经济手段,加大了钨、锡、锑、稀土等资源性商品的出口政策调控力度。
  二、配合其他部门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
  对特定矿种的专项整顿工作是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组成部分。自《通知》下发以来,商务部配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完成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督察任务和对重点矿种、重点地区的抽查工作,针对特定矿种的整顿和规范工作提出了“要坚决清理独立选矿企业、严格控制生产环节产能”等建议。
  三、下一步相关工作建议
  (一)坚持综合治理。
  对钨、锡、锑、稀土的出口整治工作是整个特定矿种专项整治工作的一个环节,它与特定矿种的开采、生产形成三者不可缺一的有机整体。从产品的流程看,出口是一个末端环节,要搞好特定矿种的专项整治,就要坚持综合治理。目前,在出口环节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出口管理措施。在开采环节,钨、稀土已经实行了开采总量控制,但锡、锑还没有实行开采总量控制措施;在生产环节,特定矿种冶炼企业的市场准入与注册手续与非特定矿种没有区别,产能完全由市场自由调节。这几年有色金属市场看好,产能失控。过剩的产能一方面给出口造成了很大压力,另一方面也剌激了资源过量开采。由此,建议相关部门在开采、生产环节尽快出台与出口环节相互衔接的配套政策。
  (二)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国发1991年5号文件将钨、锡、锑、稀土列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但到目前为止,有关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特定矿种的开采、冶炼及国内外贸易等生产经营秩序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还存在上位法缺失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在下一阶段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尽快出台特定矿种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配套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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