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人考字第0930204264号
一、台中市(以下简称本市)市立中小学校教师进修研究,除依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外,依本要点规定办理。
二、本要点所称教师,系指现任本市市立学校编制内,按月支领待遇,并依法取得教师资格之教师。
三、教师申请进修研究以在学校服务满一年以上者为限,其服务满一年之计算,除服兵役年资不予采计外,以担任合格教师之学期起算至申请时之该学期结束止。但新进教师已在他校申请进修核准者,不在此限。
教师申请部分办公时间或留职停薪进修研究者,不得影响教学及行政业务。
四、进修研究条件如下:
(一)教师进修研究,应与本职工作或专业发展有关,其认定由服务学校依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
(二)教师申请部分办公时间或留职停薪进修研究之名额,每一学校该学年度以不超过编制教师员额十分之一为限,员额未满十人者,其参加进修名额以一人计。
(三)参加公余进修研究者,其名额不受前款之限制。
五、进修研究程序如下:
(一)教师参加进修研究,应由学校以主动荐送、指派或同意之方式为之。
(二)以留职停薪、部分办公时间或公余进修方式研究进修者应于注册前,经服务学校同意,始得前往进修研究。
六、未依第五点规定而自行前往进修研究者,不得申请公假及进修研究补助费用,并依相关法令规定惩处。
七、进修研究期间如下:
(一)部分办公时间进修研究者,每周酌予公假一日或两个半日,惟学校教学应亲授、业务须自理,期限最高不得超过法定最高修业年限。
(二)留职停薪进修研究者,以学年度为基准,并以二年为原则。如须延长,须经服务学校同意,至多以一年为限,且配合学期办理。
(三)兼行政职务教师参加寒暑假国内进修研究,在不影响教学及行政工作原则下,由服务学校视实际需要核予公假,但进修单位未排课时间应返校处理公务。
(四)教师进修研究期间,得视实际需要,经服务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及服务学校同意后变更进修研究方式,但须以学期为单位,并以一次为限。
八、进修研究教师之义务如下:
(一)带职带薪全时进修、研究或留职停薪全时进修、研究,应事先与学校签订契约书,约定进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务义务、违反规定应偿还费用之条件、核计基准及强制执行等事项(格式如附表一)。
(二)留职停薪进修研究者,须于进修期满后继续在原学校服务,其服务义务期间为留职停薪期间之相同期限;带职带薪全时进修研究者,其服务义务期间为带职带薪期间之二倍。
(三)师范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费毕业生未服满最低服务年限参加进修研究者,应于进修研究后以上加方式,合并履行其尚未履行之服务义务与进修研究之服务义务。
(四)教师参加进修研究取得学位后,履行服务义务未届满前,不得辞聘或调任其它县市服务或再申请进修研究。但因教学或业务需要,经服务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及学校同意并报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再申请进修研究者,俟将来取得学位后应履行前后进修研究学位累计应服务之义务。
(五)留职停薪进修研究者之复职,准用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办理。
九、教师申请进修研究,应由服务学校依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及本要点之规定确实审核,并于每年九月底前列册(格式如附表二)汇报本府备查。
十、校长之进修研究除依本要点规定办理外,并应报本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