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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04 生效日期: 1998-02-04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财[1998]17号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完整,避免建设资金损失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由各级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在部规定的《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未发布前,按部基本建设计划下达的建设单位执行。建设单位必须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主管和财会人员;根据国家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本项目的财会工作管理制度,按《会计基础工作标准》,规范会计工作。

    第三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归口部财务司指导。

    第四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包括铁路建设基金、基本建设预算拨款、自筹资金、外资借款和经批准用于小型基建项目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铁路小型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开立专户(有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小型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与大中型项目建设资金一起开立专户),单独存储管理,禁止铁路建设资金多头开户,禁止将建设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合开户。

    第六条    列入计划的铁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对外投资、委托贷款和定期存款;禁止用铁路建设资金对外拆借。

    第七条    铁路小型项目建设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和事业费开支;不得垫付更改支出和大修费用;不得用部拨建设资金垫支自筹和多经项目。

    第八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铁路建设基金拨款的存息收入,年内一律转入本款源拨款,禁止悬挂往来,严禁由存息收入列支费用。存息收入形成的基建结余资金为部资金,在第二年由部收回或抵作铁路建设基金拨款处理。

    第九条    小型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部下达的基建计划。基建项目经济合同的签订等与财务管理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并据此执行和监督计划的完成情况,对项目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权向行政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条    建设单位的财务部门按照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有关的财务规定,严格审核基建项目经济合同的付款条件,在取得建设监理部门的审查签证后,及时办理工程价款和设备购置的结算业务。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一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的验工计价必须实事求是,禁止高估冒验、预验和虚验。禁止超概算、超计划列支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部拨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在项目之间随意调整,更不得于用未经批准而自行安排的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铁路小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概算和部下达的管理费计划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要制定控制建管费支出的具体措施。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允许预提。小型基建项目在建管费中购置零星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2万元的,须报部批准;属专控商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小型项目的基建财务决算增设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明细表(见附表一)。

    第十四条    严格小型项目拨款管理。对部拨铁路建设基金,每年一季度内拨付已下达计划的一定比例。各建设单位在报送季度决算的同时,对尚未拨付的建设资金提报按季分小型项目的用款计划(见附表二)。根据各单位提报的用款计划、季度决算中反映的分项目基建支出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见附表三),视资金能力予以拨款。

    第十五条    小型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部财务司将对各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财务机构人员设置、财务决算及其他财务信息报送、执行财经法规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对管理水平和信用等级较高的单位,优先保证拨款;对尚未达到工作标准的单位予以促进,并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要求限期改正;对违反本办法的上述规定、长期达不到工作标准、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商有关部门采取调整建设单位、降低建设单位资质等级、减少安排投资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行财务会计业务等办法进行处理;对建设资金使用中检查出的各种违纪问题,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停止拨款、没收违纪款项、罚没自有资金和对责任人处以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对重大的违纪问题,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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