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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教育经费年度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10 生效日期: 1995-10-10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文号: 教财(199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委)、财政厅(局),北京天津市教育局、高教局,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的有关要求,现就编制教育经费年度计划作如下通知:
  一、编制教育经费年度计划是我国教育经费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通过编制教育经费年度计划,可以全面了解全国教育经费的供需情况,掌握经费收支差距,为教育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编制教育经费年度计划,应参照《预算法》规定的编制原则和同级财政预算编制程序进行。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暂做如下规定:
  县属和县以下政府教育部门直接管理各类学校、教育事业单位的年度教育经费计划,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代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直接管理的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的教育经费年度计划,负责汇总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编制的教育经费年度计划。
  从中央教育事业费中开支的各类学校教育经费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由各学校负责编制,并由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中央财政及中央教育主管部门。

  三、全国教育经费年度计划由中央本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经费年度计划组成。中央本级教育经费年度计划由中央各业务部门教育经费年度计划和下一级教育经费年度汇总计划组成。

  四、 编制教育经费年度计划,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现有教育经费的各项来源和教育事业规模对资金的需要,认真编制教育经费需求计划和来源计划,保证教育经费年度计划的真实性、合理性、可行性。

五、 教育经费年需求计划的编制方法教育经费年度需求计划反映本地区、本部门计划年度内预计教育经费的支出总额,应当符合本地区教育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支出需求。
  人员经费年度需求计划,应按照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人员编制数、离退休人员实际数、预算年度尚不能完全消化的超编人员数,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标准编制;有关学生开支的人员经费,按照学生在校实际人数及学生奖贷学金的标准编制。
  公用经费年度需求计划,应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各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或综合定额)编制。对于一些目前学校公用经费开支水平与规定的公用经费差距较大的地区,以及目前尚未制定各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地区,应根据当地办学的实际开支需要和相关因素,合理加以确定。编制年度公用经费需求计划时,可参照上一年学校实际支出的生均公用经费水平,按照逐年增长的原则计算编制。
  基本建设年度需求计划,应按照本地区,本部门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学校的实际需要,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
  六、 教育经费年度来源计划的编制方法教育经费来源计划反映本地区、本部门计划年度内预计多渠道筹措的教育经费的总量。教育经费的各项来源应当是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筹措的资金。
  教育经费年度来源计划,应按照当前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资金来源渠道据实编制,全面反映教育经费的各项来源情况。要切实保证除国家预算拨款外,其它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真正成为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实现各条渠道的稳定增长。
  各级政府的预算拨款部分,应按照《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的三个增长原则编制。即各级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同时,要根据本地区财政状况和完成教育发展目标对资金的基本需要,合理确定本级政府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
  其它教育经费来源部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参照上年实际支出状况,或参考历史因素等,如实反映各条经费渠道的可能来源。

  七、 教育经费年度需求计划和计划之间的差距,应经教育和财政部门核实后,提出相应对策,以便为人大和政府在研究教育经费预算时做出相应决定。

  八、 教育经费年度计划中涉及财政预算拨款的建议,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作为编制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的参考依据。

  九、 为了汇总编制全国教育经费年度计划,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各业务部门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教育经费计划汇总后一式两份,连同汇总软盘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

  十、 编制教育经费年度计划是一项细致而复杂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合作,使这项工作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
  
附:一九 年教育经费年度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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