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交水发[2006]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和长沙理工大学制定完成的《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业经审查通过,已被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212-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第1.0.3条、第2.2.11条、第3.2.1条、第3.3.4条、第3.6.2条、第3.6.4条、第3.7.7条、第4.1.6条、第4.4.7条、第4.6.1条、第4.6.3条、第4.6.4条、第4.9.3条、第5.2.7条、第5.2.8条、第5.2.9条、第5.3.5条、第5.4.2条、第6.1.4条、第6.2.8条、第6.2.11条、第6.2.12条、第6.2.20条、第6.2.21条、第6.3.13条、第7.2.4条、第7.4.6条、第8.3.1条、第8.3.9条、第8.3.10条、第8.8.6条、第8.9.5条、第8.9.6条、第9.1.1条、第9.1.3条、第9.3.9条、第9.4.1条、第9.4.2条、第9.4.3条、9.4.4条、第9.4.5条、第9.5.2条、第9.8.1条和第9.8.2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 )273号)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范由我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六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