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4]7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全省经济建设对电力的需求和“西电东送”任务的完成,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省内电煤供应保障责任体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省内电煤供应保障责任体系的目的和要求
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企业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责任,切实做好电煤供应保障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省内电煤供应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电煤供应。省人民政府将定期检查考核各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省内电煤供应计划,组织本地除省属重点煤炭企业以外的煤炭企业与省内电厂签订订货合同,协调供需双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保证合同兑现,采取措施保证计划完成。协调本地煤炭企业电煤供应和运输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电
煤供应。服从省经贸委的应急调度。
省经贸委负责省内电煤供应综合协调,组织省内电煤订货;下达年度省内电煤供应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承担省人民政府电煤供应责任考核评价工作。协调电煤供应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应急调度工作。
省交通厅及各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保障运煤公路畅通,协调省内电煤公路运输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电煤公路运输。服从应急调度。
省煤管局承担省内电煤订货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落实省内电煤货源和省属重点煤炭企业与其他大中型煤矿省内电煤供应计划。组织省属重点煤炭企业和其他大中型煤矿与省内电厂签订电煤供应合同,协调供需双方认真履行合同,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保证合同兑现。协调省属重点煤炭企业与其他大中型煤矿电煤供应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保证计划完成。指导其他类型煤炭企业与省内电厂签订电煤供应合同,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落实省内电煤供应计划,保证电煤供应。服从应急调度。
省质监局负责省内电煤交易中的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检查,处理省内电煤交易中的质量纠纷,对交易中出现的计量纠纷进行仲裁检定。
省物价局负责制定省内电煤政府指导价格,并监督检查电煤政府指导价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电煤价格纠纷。
省电力行业协会(省电力公司)负责参与组织省内电煤订货,协调组织省内电厂参加省内电煤订货,提出电煤需求量、质量标准,协调平衡和落实省内电煤货源;负责贵州电网内电煤的进、耗、存、价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炭、铁路等行业的沟通、联系,促进电煤稳定供应。协调发电侧电煤供应中出现问题。服从应急调度。
各发电集团(分公司)、独立发电企业负责组织集团内部各电厂参加省内电煤订货,提出集团内各电厂电煤需求量、质量标准,落实签订电煤订货合同,执行政府指导价格,按期足额支付煤款。负责组织卸车,做到随到随卸,不延误卸车。协调集团内各电厂内部电煤供应中出现的问题。服从应急调度。
省内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负责组织煤炭生产经营,落实省内电煤货源,签订电煤供应合同,按合同组织电煤供应,保证电煤质量。负责铁路运输计划申报、请车、装车和公路运输的装车。服从应急调度。
贵阳铁路分局、水柏铁路公司负责保证省内电煤铁路运输。落实省内电煤运输计划,做到电煤运输计划随到随办,请车计划有请必配,优先挂运、均衡运输,对未完成省内电煤合同的煤炭企业,控制并削减其省外铁路煤炭运输,对完成省内电煤合同较好的煤炭企业,给予运力支持,优先安排并适当增加省外铁路运输。服从应急调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