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公经保(1995)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保处、交警总队:
自1994年公安部下发《关于保护运送增值税专用发票车辆安全的通知》(公经字(1994)50号)以来,在各地经保、交警部门的共同努力下,“101免检通行证”(以下简称“101”证)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运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时至年底,1995年度的“101”证即将废止,为了做好启用1996年底“101”证的工作,特作如下通告: 一、1996年度“101”证只将年号“1995”改为“1996”,其余均不作改变,不再下发1996年度“101”证的样证。
二、1996年度“101”证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1996年12月31日废止。
三、1996年度“101”证仍由公安部印制,根据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由北京印钞厂、上海印钞厂、西安印钞厂、南京造币厂、海南华森印务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承担全国相应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运输任务的决定,“101”证将发送到上述五个印制企业所在的省、直辖市公安厅、局,由其经保、交警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核发。
另经研究决定,今后,“101”证仍每年更换一次(变更年号),更换办法同上,若无特殊情况,以后每年的新证启用将不再另发通知。
199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