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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总工会、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西藏自治区企业困难家庭职工子女就学减免学杂费及实行资助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31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总工会、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确保企业困难家庭子女完成学业,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就我区企业困难家庭职工子女就学减免学杂费及实行资助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区内中学、小学就读的企业困难家庭职工子女,免收学杂费(含住宿费)。

  二、凡考入区内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企业困难家庭职工子女,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

  三、凡考入高等学校的企业困难家庭职工子女实行一次性资助政策,具体标准:区外重点高校本科生资助5000 元;区外一般院校的本专科生资助4000 元;区内高等院校的本专科生资助1000 元。受助困难家庭职工子女仍可享受国家现行的助学金、奖学金和贷学金等政策。

  四、凡考入内地西藏班(校)初中、高中的企业困难家庭职工子女,免收学杂费和入学及毕业时的交通费。

  五、企业困难家庭职工子女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达不到我区最低保障待遇的家庭。企业困难职工是指我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企业中国有身份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

  六、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批制度。凡享受减免、资助政策的学生,需学生家长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家庭收入状况、家庭人口状况等),经企业主管部门、地市工会审核、认定报自治区总工会审批。自治区教育厅根据自治区总工会的审批意见,给学生发放“扶困助学卡”,学生可凭卡领取一次性资助金及享受学校的减免政策。

  七、区内各专业银行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凡家庭困难学生持有本人入学通知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符合有关文件规定,都应对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对农牧民特困生和城镇低保生的助学贷款,由自治区财政统一贴息。

  八、本资助政策所需资金从“广州市援助西藏教育基金”收益中支付,不足部分从中央财政下达的扶贫专款中调剂解决。

  九、凡已享受西部助学工程等资助的学生,不再享受本资助政策。

  十、本政策从2003年9月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总工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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