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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82)10号、皖政(1983)106号文件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管理范围:
鉴于我市公有住宅尚未实行统管,目前,市房地产管理局对职工住房的管理范围是:市委、市政府的部、委、办、局和区,市人大、政协以及群团组织等单位的行政、事业在编(包括这些单位已离休、退休)人员的住房。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管理范围统一分配住房。
二、住房分配控制标准及超标准处理办法:
1.住房分配控制标准:县级以下干部(包括一般职工)每户建筑面积为40—65平方米;县级干部,每户建筑面积为60—75平方米;市级干部,每户建筑面积为70—95平方米。
2.为鼓励计划生育,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分配住房时,可按两个子女照顾分配,对因不计划生育造成住房拥挤者,不扩大住房面积。
3.男女双方都具有申请住房的同等权利,但夫妻双方在同一城镇两个单位工作的,一般只可在一个单位申请住房。住房分配面积按家庭中职务最高的成员确定,若一户中有两个县级以上干部者只按一个计算。
4.离休、退休老干部的住房,按中纪委贯彻《公开信》座谈会纪要规定执行,一般不宜新建离休干部住宅院、住宅楼。新提拔的各级领导干部,按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39号文件规定执行。
5.已参加工作的子女住房,一律由其所在单位解决,找领导批条子或父母出面为子女要房子都是不正之风,房管部门有权抵制。干部搬迁新居,原住房应交回产权单位重新分配,任何人不得私自留给子女或转让他人,子女所在单位也不得以其父母是领导干部而不予分配住房。
6.每户只能有一处住房,个别人口较多,一处住房确有困难的,允许有两处住房,但合计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凡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分段加收房租,超过1—1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加收房租一角,超过11—20平方米,每月每平米加收房租二角,超过21—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加收房租三角,超过31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加收房租五角。
全部住房无配套设施的旧式房屋,超面积减半加收房租。
7.已参加工作的子女凡不是由所在单位分配的住房,不论是以父母名义要的,或是父母搬迁后将原住房转让的,房管部门要一律收回,拒不让出的加重处罚。
三、住房分配办法:
1.凡属上述管理范围内的职工,需要解决住房的,均应向本单位申请,由单位统一向房管部门联系,房管部门根据情况统筹安排。今后住房一律分到单位,房管部门一律不接受个人申请。
2.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采取个人申请,群众评议,张榜公布,领导集体审定的方法,不准由少数人包办或个人批条子。
3.在本市有私房的,一般不分配公房。如确需分配住房的,其私房与公房合并计算面积,超出住房标准的,按上述规定加收房租。如住公房而将私房出租、转让以牟取私利的,应收回公房,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四、关于住房管理办法
1.凡经批准使用公房的,必须先向房管部门办理手续,方可迁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准自行调剂、转让和改变用途,更不准强占公房,违者限期搬出,逾期不搬的,给予经济处罚,房租按每平方米每月增收一元,对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2.分得住房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办理住房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手续或超过三个月不居住者,房管部门有权收回房屋重新分配。
3.凡使用公房必须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按月缴纳房租,不得借故拖欠和拒交房租,凡借故三个月不交房租者,房管部门给予经济罚款(每月增收房租50%),直至收回公房。
4.凡确定加收房租的,均由住房管理部门通知户主所在工作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扣出,转给住房管理部门,如本人不服从扣交,所在单位领导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所在单位领导和财会部门不按房管部门的通知扣交的,要追究领导责任。所有加收的房租,一律不准报销。
5.住户应爱护公共财物,保持公房内外一切设备的完好无损。未经房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开门开窗、改变房屋结构,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损坏室内外设备的,房管部门应令其恢复原状或按价赔偿。对自然锈蚀造成损坏的,房管部门应负责修理,保持房屋不倒、不漏,保障住户居住安全。
五、其他:
1.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夫妇一方逝世,另一方可以住原房。双方均逝世后,原住房在一年内收回。原与其同住的子女的住房,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安排;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房管理单位另作安排。
2.凡有自管房屋的市属各单位,统一按市房地产管理局制订的租金标准收取房租。对低于市房地产管理局制订的租金标准,一律从本文下达之日起改过来,对超过住房标准的,也统一按本办法增收房租。各厂矿、企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3.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房管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尽职守责。对在建房、分房中营私舞弊,索礼受贿者要严肃处理。公安、街道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各级房管部门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