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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省政府皖政[1985]39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7-11 生效日期: 1985-07-11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省政府皖政[1985]39号文件下达后,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对减少公文中转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起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地方和部门感到行文关系不好处理,要求加以明确。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行文,应以行署、市人民政府和部门的名义。

  二、地、市向省政府各主管部门行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办法:
  1、一般业务问题,以地、市主管部门名义行文。重要和比较重要的问题,以行署、市人民政府或行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以办公室名义行文,可根据情况,注明“经行署、市人民政府同意”。
  2、属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意见》规定的第一、二类事项,均以行署、市人民政府名义,以“某某部门并报省人民政府”的方式,直接报送省主管部门,第三类事项中的第一、二、三项,可以用地、市主管部门名义报省主管部门,但须经行署、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在文内注明。

  三、省政府各部门之间互相行文,一般应以部门名义。

  四、省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收到地、市和其他部门报送的公文后,如发现使用的名义或报送单位不当,应一面办理(包括代为转送),一面告诉对方改进或请对方补报,不要轻易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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