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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在市中区新建、扩建项目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1-20 生效日期: 1981-07-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市中区是市、区级机关所在地,是全市政治经济的中心,是我市水陆客运交通枢纽和门户。市中区由于两江环抱、地处半岛,用地狭小,人口过多,房屋密集,绿化用地少,绿化环境差,道路交通拥挤污染严重等一系列问题。已使生活空间和人口数量失去平衡,人、建筑物和环境不协调。为改善城市人民居住、生活、劳动、学习、交通休息等环境,有利于旧城改造和加快新区建设,特对市中区新建、扩建项目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再在市中区进行生产和非生产性项目的新建和扩建工程。在三、五年内除危房维修和城市配套的公共建筑外,不准在市中区新建和扩建单位的住宅和生产用房,今后,凡要求在市中区新建、扩建的单位,不论其投资渠道来自哪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规划局不得选点,不得办理建筑许可证。
  二、在南坪、观音桥、大渡口、大坪、石桥铺地区,集中征地开辟新的住宅和迁建区。凡已在市中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需到上述地区兴建住宅或迁建者应积极支持。所需的土地综合开发费,应按市政府规定的低限缴纳。住宅建设标准可以略高于市中区,并允许危房改造等资金移地重建。
  三、个别单位内部有空余土地,原则上应当留作绿化用地。如确需进行少量建设,又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其房屋的密度、间距要满足日照、通风、绿化、家务活动、视线干扰、管线埋设等要求。房屋采光面的间距应不得小于1:1,住宅建筑层数一般不得超过六层。新增房屋面积应按规定向政府缴纳配套费。
  四、严重危房只能维修加固或移到住宅新区建设,如在原地维修改造时,不能扩占地皮,不能新增住户和改变使用性质。
  五、住宅建设公司或单位联合对棚户区进行成片改造时,要按小区级进行市政、公用和商业服务设施等配套建设,房屋的总布置要符合城市规划,密度、间距、层数等要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六、为了营业或市容的需要,必须在临街改建房屋时,房屋的布置要满足道路红线的要求,房屋前的道路,人行道拓宽以及市政绿化等要一并设计,纳入计划同时建成。房屋临街的高度,与道路宽度比应在0.7~1.0之间。
  七、批准在市中区进行建设的工程,应由规划局指定专业设计单位设计,要严格按照城市管理和基建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设计要照顾建筑群体关系,造型美观大方,色彩协调。临街建筑和公共建筑要开展多方案比较,方案经批准后才得开展初设,初设审查批准后才得进行施工准备。
  八、危房移地后的住宅基地和现有的城市空地,应严格控制不准占用,凡能绿化的应立即绿化,不论任何单位或个人,凡需要使用住宅基地和城市现有的空地,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以高于郊区公建配套收费标准的3~5倍价格,向政府缴纳配套费。
  九、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筑者,按违章建筑,从严处理。
  十、本规定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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