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9-25 生效日期: 1987-09-25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今年四月一日起,开征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按《安徽省耕地占用税暂行税额表》(附后)执行。

  二、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征收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用地审批权限,哪一级批准用地,就由哪一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报国务院批准的用地,由省财政厅负责征收。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占用耕地,由土地所在乡财政所在用地计划指标落实到户时征收。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纳税人办理好纳税或免税手续后,再正式下达批准用地文件,划拨用地。


  三、国务院规定,耕地占用税收入,50%上缴中央财政,50%留地方财政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留地方50%耕地占用税收入的分配办法,按税额表所列地区划分:属于一类地区的县(市)留60%,上缴省财政40%(其中经地、市征收的,地、市留10%,上缴省财政30%)。属于二、三、四类地区的县(市)留80%,上缴省财政20%(其中经地、市征收的,地、市留10%,上缴省财政10%)。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四、耕地占用税收入计划和减免控制指标, 由省财政厅下达。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快在现有编制中配备耕地占用税征收人员,搞好业务培训,以适应工作需要。对不按期纳税者,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必要时可通知银行从纳税义务人的存款中扣缴。各级土地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六、从耕地占用税开征之日起,土地垦复费一律停止征收。

附: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暂行税额表
────┬────────────────┬──────────────
    │                │   适用税额(元/亩)
地区类别│   范   围        ├─────┬────────
    │                │ 菜  地│其他应征耕地
────┼────────────────┼─────┼────────
 一  │合肥、蚌埠、淮南、铜陵、马鞍山、│     │
    │淮北、芜湖、安庆市的市区和郊区;│ 6000    │  5000
    │黄山市的市区和郊区、风景旅游区、│     │
    │汤口镇;矿产开发区。      │     │
────┼────────────────┼─────┼────────
 二  │县(包括县级市)所属城关镇,建制  │     │
    │镇;黄山市除已列入一类地区的其他│ 4500    │  3500
    │建制镇。            │     │
────┼────────────────┼─────┼────────
 三  │人均耕地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县   │ 2500    │  2500
    │(包括县级市)所属乡村。      │     │
────┼────────────────┼─────┼────────
 四  │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县(包括县级  │ 2000    │  2000
    │市)所属乡村。          │     │
────┼────────────────┴─────┴────────
 说  │(1)二、三、四类地区范围内的矿产开发区,均按一类地区标
    │准征收。
    │(2)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
    │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3)人均耕地面积以县(市)为单位,按上年度统计年报所列
 明  │年末实有耕地面积和总人口计算。
────┴───────────────────────────────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