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科委计[1986]153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改革拨款制度,积极开展银行科学技术信贷业务,并对科学技术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以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和重庆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的重人行计字(86)9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贷款的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本贷款主要用于以下内容的科技项目:
1.重大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新产品试制项目;
2.引进技术后的消化、吸收和移植的开发项目;
3.中外技术合作开发项目;
4.科技成果的应用、示范、推广项目和列入国家、省、市的“星火计划”项目;
5.资源开发项目;
6.改善地方科研机构和中试开发基地的实验条件和装备的项目。
第二条 凡在本市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的本细则第 一条范围内的项目均可申请使用本贷款。经济未独立核算的单位应由经济独立核算的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条 贷款的开支范围:
1.贷款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及其安装费、原材料(包括元器件)购置费、技术开发的研究费、技术转让费(包括软、硬件)及必需的流动资金;
2.经过审查批准直接用于所贷款项目的土建工程费。
二、贷款条件
第四条 科技贷款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技术力量落实,原材料、燃料、动力、设备、运输条件、三废治理、劳动力等确有保证,实施方案可行。原则上应备足三分之一的自有资金。
第五条 贷款项目完成后有较好的直接经济效益,借款单位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还款资金来源确有保证。
第六条 贷款项目必须有经济盈利的或有资金保证的单位承担经济担保。
三、贷款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申请贷款的单位必须提交《重庆市科学技术贷款申请书》和《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者,可免可行性报告),报归口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落实经济提保单位后,送开户银行审查及签署意见,再报送市科委。
第八条 根据申请贷款单位提出的《重庆市科学技术贷款申请书》和《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市科委或其委托单位负责组织技术经济审查,有关专业银行负责贷款条件及还款能力审查。凡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由市科委与银行择优确定后,共同下达科技贷款计划。
第九条 列入科技贷款计划的项目在计划下达后三个月之内,申请贷款单位应与市科委及开户银行分别签订贷款合同或契约,超过期限未办上述手续,则该项目计划自动撤销,并不再立项。开户银行应按指定用途对贷款单位的开支进行监督。
四、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科技贷款指标当年有效。贷款期限一般为一~二年,最长为三年。贷款利率按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贷款的归还和奖罚
第十一条 科技贷款实行用贷款项目投产新增加的利润在交纳所得税前还款,在新增利润不足时用借款单位自有的各种专项资金归还。确属新产品的还应按重府发(1986)1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重庆市开发新产品的补充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借款双方都要执行《借款合同条例》,贷款逾期不还者,由银行按规定实行加息。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三条 科技贷款项目分贴息和不贴息两种,贴息的贷款项目在项目按期完成(经鉴定验收),并按期付息和归还贷款后,市科委按实际贷款期限给予借款单位一次拨付贴息奖励(一年贴月息3.6‰,二年期贴月息3‰,三年期贴月息2.4‰),该奖励作为借款单位的自有资金。
六、经济担保
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时,借款单位应用自有资金承付贷款本息。借款单位确无偿还能力时,由借款单位的担保方用自有资金负责偿还。
七、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须设立专项帐户,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要严格按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及合同要求使用资金。
第十六条 借款单位须于每年年终向市科委、专业银行和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贷款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问题措施的报告,以便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借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若自行改变原订项目计划、挪用资金或任意抽调骨干人员等,造成项目无法进行时、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并对已贷出的款项实行加息。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借款单位提出贷款项目总结报告、项目决算报告,并向市科委提出申请鉴定或验收报告,由市科委或其委托单位组织鉴定或验收,邀请银行及有关单位参加。
八、其他
第十九条 市科技贷款计划是科技计划的组成部份,科技贷款项目同时按《重庆市科学技术项目及其经费使用的暂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涉及到各专业银行的问题,按各专业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制订的《重庆市科学技术优惠贷款暂行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有出入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