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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8-27 生效日期: 1988-08-27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88年8月2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更好地发挥乡、镇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适应改革和建设发展的需要,现决定我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立常务主席。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中推选产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协助常务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常务主席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宣传贯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大与上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对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进行筹备;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大会交办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处理代表及群众的来信来访;进行调查研究,了解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建设情况;办理主席团交付处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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