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重府发[1994]103号
为加速我市旅游业的发展,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资源的开发,市政府同意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拟制的《重庆市旅游资源开发维护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总则
(一)为加快市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资源开发,进一步加强重庆旅游业整体对外宣传促销、拓展海内外客源市场,增强旅游创汇能力,促进旅游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凡在重庆市辖区内经营旅游业务的各类旅行社、旅游公司;旅游船公司;旅游汽车公司;旅游包机公司、旅游涉外饭店、宾馆;旅游定点餐厅、购物商点、参观点、娱乐场所;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包括国有、集体、外商独资、合作、合资企业、联营、股份制旅游企业,以及中央、省级和市外企业单位在渝经营旅游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属于旅游资开发维护费征收范围(以下简称资源费)。
资源费以一个法人企业为征收对象,一个法人企业内部部分定点,部分未定点,原则上只征收定点部门资源费。
第二条 旅游资源开发维护费征收
(一)属于上述征收范围的各类旅游企业,均以纳税营业额作为计提基数,按1%征收资源费,在成本费中列支。
(二)资源费由各旅游企业所在辖区的税务机关负责代征。
(三)资源费按月计提,各应缴企业于解交营业税时,向各辖区所在地税务机关一并办理资源费的缴款续,并于次月10日前缴入各区县(市)税务机关开户的资源费银行存款专户。
(四)各有关区、县(市)税务机关,于次月20日前,将所代征的资源费划解到市税务局资源费银行存专户。市税务局再于季末次月10日前将所集中的资源费分别划拨给市旅游局专户(收款单位:重庆市旅游事管理局,帐号:0149000149,开户行:交通银行两路口分理处)和市财政局专户。
(五)代征资源费的手续费确定为5%,用于税务机关代征工作。
(六)市旅游局指定计划财务处和行业管理处,协助税务机关搞好资源费长征的基础管理工作。
(七)属于上述征收范围的各类旅游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按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旅游局、川旅发1993)44号文件的违章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旅游资源开发维护费使用
(一)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投资
(二)旅游资源开发维护投资
(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四)旅游商品开发投资
(五)旅游市场开发投资
(六)旅游教育培训投资
(七)旅游行业管理投资
(八)资源费征收管理费支出
第四条 旅游资源开发维护费管理
(一)资源费管理按市政府重府发(1992)160号文件规定,市税务局将征收的旅游资源开发费的50%划转市财政局专户存储,用于旅游项目建设,由旅游局提出项目,会同财政审查确定;另50%划转市旅游局,专项用于行业管理市场开发、宣传促销、培训、教育等,由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使用
(二)资源费遵循“集中管理、专户存储、有偿使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区别项目情况确定不计息和计息借款种类,以滚动发展我市旅游业。
第五条 附则
(一)资源费征收管理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本施细则从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1994年5月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