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优[1953]字第1495号
本部1953年1月29日内优(53)字第273号函复东北行政委员会民政局(抄送各大行政区民政局、各省(市)人民政府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中的问题,第三项:“参战民兵、民工及回乡革命工作人员持有二等乙级以上残废证、优待证者亦可享受公费医疗”之规定,因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认为执行尚有困难,已于三月十日(53)卫医字第277号函知各地,本部前函所列第三项应暂缓执行。
195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