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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不属于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发掘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2-07-15 生效日期: 1962-07-15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关于不属于配合建设规划或工程范围内的考古发掘工作,国务院1960年6月22日通知中已明确指示,一律暂缓进行。
  现在我部根据两年来执行上项指示的情况,结合当前国家的经济情况,特做如下通知:
  一、 目前全国各地正在抓紧农业生产,劳动力仍然不足,较大的发掘工作,不宜进行。各地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继续以配合各项建设工程为主要任务,如配合建设工程的任务不多时,即应对以前发掘的资料切实进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写出科学性较强的发掘报告,有的地区亦可根据学术要求进行一些勘查工作,为加强保护和将来的发掘工作准备条件。
  二、 确有必要进行的不配合建设工作的考古发掘,一定要有明确的学术目的和要求,并在有发掘经验的人员领导下进行,方能保证发掘工作的科学性,各地如欲进行不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发掘,必须按照“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列发掘的地区、范围、目的、时间以及领队人员的业务经历等项。报经文化部会同中国科学院审核批准后,始得进行。
  三、 关于带有抢救性的发掘,试掘性的发掘和大专院校有关考古专业学生的实习发掘等方面,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古遗址,古墓葬因遭受雨水冲刷或其它原因造成塌陷,致使遗物或文物暴露必须加以抢救时,可以根据情况,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进行,并报文化部备案,但仅以暴露部分和在短期内极易遭受破坏的部分为限,超出这个范围应报告文化部会同中国科学院审批。
  (二) 在对古遗址进行勘查工作时,往往需要结合进行一些必要的试掘工作,但试掘的面积一般以100平方米以内为限,超出限度即应按正式发掘报文化部会同中国科学院审批。
  (三) 大专院校的考古专业学生进行实习发掘,如发掘地区不在建设工程范围内时,亦应一律报文化部会同中国科学院审批。
  (四) 经文化部批准的发掘工作,负责发掘的单位应将发掘施工过程和收获,于工作结束后半年以内报送文化部备案。
  (五) 上列古遗址、古墓葬包括已经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遗址和墓葬。
  以上意见请研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一九六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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