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台中市政府采购稽核小组设置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5 生效日期: 2005-04-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政二字第0940065917号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稽核监督本府暨所属机关学校采购案件有无违反政府采购法令,俾建构公开、公平之采购环境,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府设采购稽核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其稽核监督之范围如下:

(一)本府及所属各机关、学校办理之采购。

(二)法人或团体接受本府补助办理采购,其补助金额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且补助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者。

(三)本府委托法人或团体代办采购者。

三、本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书兼任,综理稽核监督事宜;副召集人一人,由政风室主任兼任,襄助召集人处理稽核监督事宜;稽核委员若干人,由市长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经济局副局长。

(二)教育局副局长。

(三)建设局副局长。

(四)交通局副局长。

(五)都市发展局副局长。

(六)地政局副局长。

(七)行政室副主任。

(八)法制室专员。

(九)计画室副主任。

(十)主计室专员。

(十一)政风室专员。

(十二)其它具有采购相关专门知识之人员。

前项第十二款委员任期二年,期满时得续聘(派)兼之。

四、本小组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政风室第二课课长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综理本小组日常事务;干事一人,由政风室指定课员兼任,协助执行秘书处理本小组日常事务;稽查人员若干人,由市长就经济局、教育局、建设局、交通局、都市发展局、地政局、行政室、法制室、计画室、主计室、政风室具有采购相关知识人员至少二人、其它具有采购相关专门知识之人员聘(派)兼之。

五、稽核委员之工作如下:

(一)承召集人之命,组成项目小组,就指派之采购进行稽核监督。

(二)主持项目稽核监督会议,综理稽核监督相关事宜。

(三)就受派稽核监督之案件,决定是否通知机关对采购标的进行检验、拆验、化验或鉴定,或邀请有关机关人员或学者、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或委托专业人士协助稽核。

(四)稽核监督完成后,自行或责成稽核人员撰拟项目稽核监督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向本小组提出。

(五)参与本小组会议,审议各委员提出之项目稽核监督报告及其它有关事项。

(六)对于采购稽核业务之推动与兴革,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七)其它与采购稽核业务有关之事项。

六、执行秘书、干事之工作如下:

(一)检举专线受理与处理。

(二)受理民众有关采购之检举或陈情案件。

(三)透过媒体及民意关切案件中筛选异常采购案件。

(四)主动透过政府采购公报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系统筛选异常采购案件。

(五)发现本府暨所属机关学校办理采购有重大异常情形者,或异常采购案件有实地项目稽核之必要者,签经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员组成项目小组,进行稽核监督。

(六)提供项目小组必要之行政支持。

(七)本小组会议筹备作业(议事日程、会议资料、工作报告及纪录等)。

(八)稽核监督结果后续行政事项(函送稽核监督报告、须移送司法机关续为处理之相关事宜),及受稽核监督机关所提改正措施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事项之追踪及列管。

(九)稽核小组成员之派聘行政作业。

(十)定期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汇报稽核监督成果及管考资料。

(十一)本府交办之一般行政事项(预算、管考、业务报告、宣导等)。

(十二)其它与采购稽核业务有关之交办事项。

七、稽查人员之工作如下:

(一)承办一般(书面)稽核案件,并就稽核案件,审酌有无通知机关对采购标的进行检验、拆验、化验或鉴定,或邀请有关机关人员或学者、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或委托专业人士协助稽核之需要。经审酌有需要者,叙明理由由本小组签报召集人核定。

(二)奉派参与项目稽核监督时,负责稽核会议行程安排、议事纪录及资料整理,并接受稽核委员之指挥与调度,襄助其稽核监督,并就所见采购缺失向稽核委员汇报。

(三)受稽核委员之指派,负责撰拟项目稽核监督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向本小组提出。

(四)列席本小组会议,协助稽核委员进行项目稽核监督报告及其它有关事项。

(五)其它与采购稽核业务有关之交办事项。

八、本小组以每季开会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开会时应有半数以上委员亲自出席,决议时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

本小组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

九、本要点所定之相关文书格式,除法令别有规定者外,由本小组执行秘书督同干事定之。

十、本小组之成员有采购稽核小组组织准则第七条各款情形之一或未能依采购稽核作业准则第四条之规定公正行使职权者,应解除其职务。

十一、稽核委员或稽查人员办理稽核监督,除涉及其本人目前或过去三年内任职单位之采购事项应行回避外,其回避准用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有前款应行回避之情事而未依规定回避者,本小组召集人应令其回避,并另行指定稽核委员或稽查人员。

十二、本小组成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本府暨所属机关人员兼任(聘兼)之稽核委员或稽查人员得依规定发给出席费或交通费。

十三、本小组成员办理稽核监督,确能发挥除弊功能绩效卓著者,每年专案叙奖。

十四、本小组对外行文以本府名义行之。

十五、本小组所需经费,由本府政风室编列预算支应。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